20180118人本教育金會新聞稿
別讓「國防教育」變成「反人權教育」
讓未滿18歲的兒童,在國民教育階段接受武器訓練課程,會造成國家訓練兒童,並預備將其投入戰爭的風險。所以國際社會對於讓兒童接受武器訓練,是明確反對的。但是,我國目前審議中的十二年國教全民國防教育課綱草案(附件一)仍然列入6個武器訓練的教學內容,而且也把實彈射擊列入教學資源。
事實上,「國家訓練兒童,並預備將其投入戰爭」也不僅是一個猜想。除了進行武器訓練外,教育部106年度學校青年服勤動員計畫(附件二)的年度計畫的服勤動員實施要領中,仍然有得將16歲以上的男女學生納入「自衛戰鬥」編組的規定寫成明文。顯然,在現行教育部的計畫中,確實有在戰時將18歲以下的兒童投入武裝衝突的打算。
聯合國《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一條明文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可行措施,確保不滿18周歲的武裝部隊成員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第64屆會議的結論性意見第21點也清楚指出:「委員會建議締約國取消普通教育課程中軍訓內容,並採取措施禁止主流教育課程和學校組織使未滿18歲的兒童接受有關槍械使用的軍事訓練」。我國已經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公約有法律效力,而一般性意見以及結論性意見作為法律解釋,各級政府機關也有遵守的義務。
為了提醒教育部恪遵人權法規,本會發函教育部請教育部轉達本會意見(附件三),但教育部回覆「本部尊重其審議機制及會議決議」。本會提供之意見,並非對於個別教學內容之好惡,而是指出課綱草案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之處。況且,這份公約已國內法化,教育部以及課審會作為應遵守法令的行政機關,有義務盡一切可能避免課綱有任何違反公約的狀況。教育部應該提供充分資訊,讓課審委員了解課綱草案中違反公約的狀況,以避免連課綱都侵害兒童權利的惡果。
教育部及課審會不只有責任「尊重審議機制及會議決議」,更要確保課綱內容符合人權法規的要求。
本會要求:
一、
教育部、課審會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及結論性意見,在課綱內刪除武器訓練、實彈射擊之課程,並確保這些內容不會在教學現場中出現。
二、
修正學校青年服勤動員計畫,確保兒童不會捲入任何形式的武裝衝突,尤其不應參與戰鬥。
三、
教育部就法規及行政指導文件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都應檢視是否符合現行人權法規(包含憲法基本權、人權公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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