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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5新聞稿--毒油傷身 毒性教育傷靈魂

毒 油 傷 身    毒 性教育 傷 靈魂 他們還在打小孩!教育部你要怎麼辦! 從體罰到體制霸凌 — 為什麼申訴一個體罰教師這麼難 ? ! 11 月 28 日 , 台東有二個家長出面開記者會指控初鹿國中許多老師常用打小腿、 打屁股體罰學生, 有老師要求擔任小組長的學生對未交作業同學彈耳朵, 要沒交作業的同學在全班面前念「我要準時交該交的作業」, 該名同學念不出來,就要他的好朋友出來念, 最後還教這位同學抬椅子去角落罰站 ( 附件一 ) , 甚至連校長於面對家長的質疑時都坦承他會動手 ( 附件二。並附 錄音 檔 ) 。然而,記者會中, 校長除了將家長所申訴的體罰事件定位成單一個案,非連續性行為; 並於記者會後到申訴學生班上道歉說:「因為○○ 媽媽開了記者會說學校發生這樣的事情,校長要替導師跟大家道歉。 」全班同學都哭了,開始在臉書上指責申訴學生的不對, 並在臉書上創辦「 力挺卓世宏校長給認真教學的老師一個讚! 」 臉書專頁;家長集結村落家長連署支持校長、老師, 攻訐申訴家長非被體罰學生之家長, 威脅此舉將使他們成為地方的全民公敵。 而申訴家長去電教育處通報時,督學卻回覆:「 校長沒有打妳的小孩,妳不能通報申訴」。 這個學校所有老師、校長明知我國已立法禁止體罰, 且負有教育學生不應使用暴力之責任, 但在申訴家長與學生因為本案而備受壓力的時候,他們卻選擇噤聲。 這個學校沒有人敢跟孩子說:「打人是不對的」, 而出來捍衛受害小孩、伸張法律的家長和學生,卻被攻擊成 ” 害群之 馬 ” ,必須承受被「標籤」的委屈。他們放任謊言在學校裡蔓延、 護衛包庇體罰的老師,就是體制霸凌,就是教育主管機關的失職! 這是奴化,不是教育 最令人擔心的,縱使法令禁止 傷 害或體罰學生, 這些被暴行對待的孩子卻覺得「被打是應該的」, 體罰不只是恐嚇的工具,甚至成為孩子爭取認同的工具。是怎樣的 ” 教育 ” 必須讓小孩獻上自己的 身 體,甚至心靈 ?  是怎樣的教育環境讓家長恐懼到獻上孩子的 身 心, 以求不被異樣對待? 為什麼孩子必須要抽離與抹去他 身 而為人的感覺,才能好好長大 ? 為 什麼這些仍然只會用棍子、板子、拳頭、巴掌…對待學生、 故意違犯法規、藐視法律秩序的教職員,仍然可以據守他們的位子, 繼續他們的犯行,坐擁高額退休金?!這是什麼教育 ? ! 體

20141127新聞稿--台東教師體罰學生事件記者會

針對台東教師體罰學生事件,人本教育基金會聲明如下: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該法自 2006 年 12 月起生效八年了,老師體罰學生仍然屢見不鮮,台灣體罰情況應該列入國家人權報告,以追蹤施行成效。 二、一個教師對孩子實施體罰時,同時也宣告自己對教育專業的放棄,因為他只能依賴暴力從外控制孩子,卻無法引起學生對學習的內在動力,而這些暴力行為對孩子所製造的恐懼,負面影響深遠。 對學生施以體罰的教師,應列入不適任教師,並送教評會。 三、另外,一個學校校長,不但未能制止教師的暴力,甚至表達支持,甚至還『以身相許』表示自己也動過手,那麼,這不只是專業的喪失,還是體制性維護暴力。我們不但質疑校長的辦學方向與能力,我們也認為教育處必須即刻嚴正處理!否則,破窗理論,難保台東縣沒有其他學校起而效尤,以教育處為靠山,大膽違法。 四、請問台東縣教育處處長:面對這樣的暴力老師,教育處的回應是什麼?面對自稱也會拿棍子打學生的校長,您覺得還適任嗎?本會自 2010 年起,共接獲台東縣國中小老師體罰申訴高達 6 起,難道台東縣要成為暴力老師的世外桃源嗎?請處長拿出魄力,盡速依法查處校長行政責任,並將暴力老師移送教評會懲處,還給孩子免於恐懼的教育環境。 參考條文: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七條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八)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情節重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四)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 (五)怠為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或對教職員工督導考核不實,致       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二)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不周,有具體事實。 (四)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 (五)有不當行為致有損校譽。 (六)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20141120人本教育基金會記者會後新聞稿

請按此下載新聞稿及附件 教育部到底要姑息到什麼時候?! 對教育部說明本會指陳七個月接獲某特教學校三起不當體罰學生案之回應: 一、      針對教育部指稱三案之處理情形: (一) 高職部黃俊傑老師承認拉斷學生手臂,毆打學生致全身瘀青。請問學校: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人 ( 二 ) 字第 1010206452A 號函稱「輔導之程序尚非必要程序或強制性規定」,意謂學校可以直接解聘。學校既然查證屬實,那為什麼不解聘? (二) 國中部趙信雄老師一年多來不斷攻擊學生成傷,經家長多次反映無效,有三張診斷證明書、照片及撕破的衣服為證,學校調查時,調查人員也摸到學生頭部的腫塊。請問學校:為什麼只相信老師的說法「只有輕拍」,而不相信學生的說法及諸多事證? (三) 幼兒部陳惠芬老師連續毒打四歲智障幼兒成傷,甚至腦出血住院治療 ,經 學校調查屬實。請問學校:既然陳惠芬老師虐童是事實 , 為什麼不解聘?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26 日臺人 ( 二 ) 字第 1010206452A 號函稱「輔導之程序尚非必要程序或強制性規定」,請不要再拿輔導期當作不適任教師的避風港。 二、      教育部國教署稱三月開始派行政督導小組到南智,已召開五次會議。請問國教署:行政督導有用嗎?要如何解釋王姓幼兒五月再度受虐? 三、      國教署重申校園絕對不容發生不當管教情形,卻不肯督導學校解聘暴力老師,就是官官相護,就是共犯結構。請問:你們要姑息、包庇暴力老師到什麼時候?

【20141120台南啟智學校教師虐待學生案記者會新聞稿】 控訴!國家官僚維護暴力! 為受虐特教生請命

【 20141120 台南啟智學校教師虐待學生案記者會 】 請按此下載新聞稿及附件 控訴!國家官僚維護暴力! 為受虐特教生請命             一個號稱自己是已開發的文明國家,竟然在國家官辦的特教學校裡,接連爆發老師以暴力手段虐待智障特教生事件!兒童是人權公約保障的對象,在兒童人權日的這一天,我們要求國家必須重視特教生人權、追究相關人員失職責任!      台南啟智學校早有前科              台南啟智學校(以下簡稱南智)成立 38 年,是全國第一所智障生的特教學校。許多家長為了給孩子最好的教育與發展、信任官方辦學,把孩子從小送來就讀。然而,早在 11 年前,人本基金會就接獲家長申訴:高中導師謝民華用鉛筆在學生頭皮上刮出四、五道血痕。學校的調查報告說:「老師出於 ” 關心 ” ,只是用鉛筆 ” 輕敲 ” 。」校方主管全部口徑一致的說:「老師是無辜的!」家長不得不尋求司法途徑自救,最後台南高分院認定 謝 老師故意傷害學生,判刑拘役 20 天、賠償六萬餘元。在這次事件中,我們很清楚的看到: 國立台南啟智學校不僅虐待學生有前科, 連包庇 老師也有前科! (台南地院 93 年易字第 834 號刑事判決、高分院 94 年上易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94 年訴字第 155 號民事判決) 三起兒虐事件申訴,讓我們看見一所失格學校              本以為經過此次教訓,學校會積極督導老師改善管教方式。沒想到從去年 12 月底到今年 7 月,短短半年間,人本基金會就陸續接到三起投訴台南啟智學校老師虐待學生事件, 每個受害孩子都是傷痕累累;每位被申訴的特教老師也都是累犯。 我們驚覺,十多年過去了,這所國立特教學校的不當管教不但沒有改善,反而變本加厲;我們擔心,由於智障生表達困難,這所學校不當管教的黑數其實更多! 一、高職部導師黃俊傑弄斷重度智障女生手臂、之後又毆打四肢和臀部瘀傷              某女生在 2012 年 1 月被導師黃俊傑弄斷左手臂,住院開刀兩次;四個月後某日聯絡簿裡,老師寫著:「因孩子今天不乖,所以給予 ” 嚴厲處分 ” 。」媽媽直到幫孩子洗澡時,才發現孩子全身是傷,手臂、大腿內側和臀部大面積瘀青。(附件一黃俊傑老師虐生大事記及診斷證明、照片) 二、國中部導師趙信雄對中度智障男生施

20141119採訪通知--控訴!國家官僚維護暴力! 為受虐特教生請命

控訴!國家官僚維護暴力! 為受虐特教生請命 明天是 11 月 20 日國際兒童人權日,也是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實施的日子!然而,我們卻必須在這樣的一天,公開抗議在台南啟智學校所發生的特教生受虐事件! 人本教育基金會,在七個月內,接連接到這一所學校裡,不同老師施虐,不同學生受害,的三件申訴。每一個案子裡的孩子,都被打到有驗傷單;每一個案子裡的小孩,都不是一次性受害。 這不是偶發,不是意外,而是我們的政府不仁,不能保護特教學生最起碼的人權! 這些孩子都是弱勢的孩子,他們依賴國家所辦的教育,給予他們發展的機會,我們的國家就算不能保證教育的最佳品質,最起碼也要保證他們不受教師施虐!!如果連這一點都辦不到,國家公務人員也別領薪水了。 所有的兒童都是人權公約保障的對象,而兒童權利公約更直接提出兒童享有無差別歧視的權利,在兒童人權日的這一天,我們要求國家必須重視特教生人權。 時間: 103 年 11 月 20 日     早上 11 點 地點:教育部門口 ( 遇雨會再通知更動地點 ) 出席人員: 人本教育基金會 執行長     馮喬蘭 人本教育基金會 南部辦公室主任     張萍 中華民國全國特殊教育學校家長協會   理事   陳勤政 臺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副秘書長     張惠美 立法委員     ( 邀請中 )   

20140514新聞稿-- 告 發!處罰生殖器畫大象 教師涉強制猥褻

告   發!         處罰生殖器畫大象 教師涉強制猥褻 南部某國立高級中學廖姓體育運動組長訂定該校網球隊內規,規定球員不能交女朋友 ,違規就要接受處罰。處罰的方式則是:叫其他數名球員在『違規』球員的生殖器上畫大象。廖組長並要求學生不能對外說有此內規,多數學生因為承諾不說,父母並不知情。已知至少有兩名以上球員被畫。 學生的生殖器被畫大象,已屬嚴重侵犯其身體隱私及自主權,讓學生感到被羞辱;又在公開的情境下,由其他學生一起畫生殖器,顯然有「示眾」的侮辱及警告意味!在場所有學生(包括目睹者)的心靈與尊嚴,一再被廖姓教師嚴重侵犯及傷害! 其他學生被迫去畫他人的生殖器時,也感到非常無奈與不堪。在廖組長的命令下,學生們不得不一再違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線。學生們為什麼會隱忍照辦,除了懼怕威權之外,更因為廖組長掌握了升大學推甄的分數與評價。 「羞辱」絕對不是教育,我們的教育如果容許這種侮辱學生的教師繼續留在校園裡,就突顯了我們的教育把分數放在孩子的人格尊嚴之上! 然而,這所學校非但未曾彌補孩子們的身心傷害與不堪,也不認為這位嚴重傷害學生身心的廖姓組長應該解聘,只輕輕的記了小過,而廖組長竟然還不服,對記過處分提出申覆。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明文規定:「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 教育部也規定學校不能因學生談戀愛而處罰學生。廖姓組長基於教師與學生間之權力不對等關係,促使孩子們成為其猥褻行為之工具,已經嚴重傷害學生之身心與人格發展。我們呼籲: 一、廖姓組長的違法行為已經延續多年,我們懷疑受害人絕對不只兩人。檢察官應主動積極偵辦涉案廖姓教師強制猥褻罪行,還受害人公道。 二、該國立高級中學不應繼續師師相護、成為人格異常老師的幫兇,應依教師法解聘廖姓組長,還給學生安全的求學空間。 三、教育部督導不周,應公開道歉,並退回該校考績會之小過處分不予核備;此外,更該積極追究該校教育行政之缺失,查明是否有隱匿及包庇者,進一步監督、追蹤該校立即解聘廖姓組長。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 97 條規定:任何人對少年有身心虐待、強迫少年為猥褻行為者,應處罰緩,並得公布其姓名。台南市社會局應立即針對廖姓組長違法行為立即依法裁處。

20140114新聞稿--解聘性侵教師,教評會不要一錯再錯!

    解聘性侵教師,教評會不要一錯再錯! 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